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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姚玲云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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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城镇化浪潮的推动下,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拆迁高潮。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法律体制尚不完善,地方政府惯用以土地谋发展的老路,加之个别行政官员以权谋私,难免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利益。


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在面对各式各样的纠纷时已大多会选择走法律程序。对于很多被拆迁人来说,在听闻要拆迁时便已经“心急如焚”,估摸着自个儿能分得多少补偿款,甚至提前找到律师咨询。


未雨绸缪,总不是坏事。不过,也有很多人往往在征收部门发布了“征收决定”、与拆迁部门商谈无果后,才四处寻求律师的帮助。商丘李先生的案子就是其中一例。


未雨绸缪

李先生在与拆迁办协商未果后,聘请了盛廷律所的律师代为维权。承办律师接手案件以后,就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承办方案。针对李先生房子遭遇强拆一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针对此次征收的《征收决定》,也提起了行政诉讼。令人欣慰的是,这两起案件均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那么,本案中,对于涉案《征收决定》,为何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其中有哪些需要广大被拆迁人注意的问题?


一、《征收决定》的制定主体是否为有权主体?


实践中,哪个部门有权作出《征收决定》?就国有土地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于集体土地,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如果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则需要由国务院批准。那么,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子所占土地属于宅基地,由区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在主体资格上是没有问题的。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区、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但也难免会出现少数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作出《征收决定》的现象。这时,被拆迁人就要擦亮眼睛,辨明是非。


但是本案中,尽管区政府作为有权主体作出《征收决定》,但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依然存在违法之处。涉案《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对于这一部分集体土地来说,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出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这显然违法。



二、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政府部门作出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使人们信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通过政府会议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3)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进行相应的修改;

(4)如涉及旧城改造,必要时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8)政府部门将《征收决定》进行张贴、公示,并载明救济的权利和期限。但凡缺少任意一个环节,该《征收决定》就可能涉嫌违法。


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也是最容易被僭越和违反的地方。而事实上,许多《征收决定》的作出也不尽然全部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早在去年9月份,区政府已经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就安置补偿方案对外征求意见;房管局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并作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但在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一过程中,区政府提供了街道办财政所出具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但是,法院认为,该项证据达不到证明区政府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将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我们都知道,法律不会眷顾对自己的权利不积极争取的人。当我们得知《征收决定》后,如果认为其违法或者有任何不服都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李先生是在2017年2月份得知涉案《征收决定》的,在当年的5月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尚在起诉期限内,故而得以在庭审中不被对方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予以反驳。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千万不要以为凡是跟土地和房子沾边儿的所有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想当然适用20年的期限。这就大错特错了。


因此,作为被拆迁人,不能始终处于观望状态,任由事态向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要知道:对《征收决定》这关键性的文件,倘若眼睁睁错过了起诉的机会,则失去了维权的重要一环。


四、违法的《征收决定》就必然被撤销么?


实际上,即使《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一定就被法院判决撤销。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援引这项规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本案中的《征收决定》也是如此。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涉案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亦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征收决定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大部分被征收房屋亦全部拆除完毕。如果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势必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最终依法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本案中,《征收决定》被确认为违法但未被撤销,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在承办律师的意料之中。但是,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被判违法,对于当地征收部门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警醒。


结语

现实中,一桩桩类似的案例,一次次沉痛的教训,不断告诉我们:任性的权力,总要付出代价!

盛廷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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